张某某、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
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
刑 事 裁 定 书
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,男,汉族,1987年1月30日出生,住重庆市铜梁区。
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,男,汉族,1987年6月28日出生,住楚雄州姚安县。
委托代理人文某某。
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,男,1989年12月25日出生,汉族,大学文化,云南省可乐建筑工程公司部门经理,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,住昆明市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,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。
诉讼代理人陈冲阳。
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,女,汉族,1995年1月3日出生,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。
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(2020)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,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、黄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。本案审理过程中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、黄某以已获得赔偿为由,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、黄某撤诉。
本裁定送达即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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