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
民事调解书
原告:吴某某,男,汉族。
原告:孙某某,女,汉族。
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肖某。
被告:康某,女,汉族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冲阳,云南禾胤律师事务所律师,特
别授权代理。
原告吴某某、孙某某诉被告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
本院于 2023 年8 月21 日受理后于2023 年9 月20日依法公开
开庭审理,原、被告已经达成调解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吴某某、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一、判令解除
原、被告签订的《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(业务编号:WHKM******)》;二、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00,000元违
约金;三、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8000元;
四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。事实与理由:原告吴某某、
孙某某系夫妻,是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滇池国际会展
中心(9号地块)*****号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,
2023 年 3 月 17 日,原告和被告签订了《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
同(业务编号:WHKM******)》(以下简称:《合同》)约
定原被告将位于昆明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滇池国际会展中
心(9 号地块)*****号出售给被告,成交价为
450万元,付款方式为签约当天被告支付首付款90万元,剩余
360万元被告以申请商业贷款的方式支付,《合同》还约定被告
未按照时间付款。应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%的违约金。签订《合
同》之后,被告声称其当天无法交付90万元首付款,原告随
即要求解除《合同》,房产交易中心和公证处也同意当场办理
解除合同的手续,但是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收据并离开现场,后
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。
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原告吴某某、孙某某和被告康某确认于2023年9月
20 日解除双方于2023 年3 月17 日签订的《云南省二手房买卖
合同(业务编号:WHKM******)》;
二、原告吴某某、孙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案件受理费12.880元,减半收取 6440元由原告吴某某、孙某某负担,
其余6440元按规定退还二原告。
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,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
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本调解书生效后,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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